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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5-12-21 10:1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国家一项长期的重大战略任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进一步推动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把人民防空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纳入应急管理体系。政府分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应明确为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包含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保持人民防空建设与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同步。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和工作责任的落实。
  (二)发挥好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恢复军地联合办公制度,建立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军政领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和处理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事关人民防空建设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适时现场联合办公。各级军事机关均须明确一名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副职,保障人民防空指挥体系的平时应急指挥和战前编成。军事机关要明确人民防空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三)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规范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机构建设,加强组织力量,保证其独立地行使职权,依法开展工作。推进人民防空系统“准军事化”建设,通过强化战备值勤制度和落实参照预备役管理等措施,全面加强人民防空系统思想政治、战备训练、业务素质、作风纪律建设。
  二、全面推进人民防空综合指挥能力建设
  (一)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各防空重点城市必须按要求组建人民防空指挥机构或办事机构,明确指挥职责,规范指挥程序,理顺指挥关系,完善指挥体系。进一步完善防空防灾方案体系,及时修订补充各类应急预案及平战转换方案,强化应急应战实际指挥能力,形成人防指挥与其他防卫作战指挥、应急管理指挥、抢险救灾指挥以及跨区域联动支援的联动与协同机制。
  (二)完善指挥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分级分类按时完成各级人防指挥设施的建设,配套完善战勤辅助设施设备,实现地上与地下、固定与机动指挥场所以及与党政军机关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人防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要重点保障、及时到位。
  (三)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根据城市战时防空袭和平时应急管理的需要,制定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科学确定专业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数量规模,明确训练要求,规范编组。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保证专业队伍人员、管理训练、经费和装备器材落实。建设好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常规专业队伍,积极探索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现代战争的引偏诱爆、伪装设障、信息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坚持按纲施训,结合安全生产和救灾抢险,抓好实装实物实兵演练,不断提高队伍遂行任务的能力。
  三、大力推进地上地下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一)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修、评审涉及人防建设的城市规划和审批涉及人防的建设项目时,要有人民防空部门参与。人民防空部门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园区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要求,依法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城市公共绿地、广场、道路拓宽、地下交通干线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充分考虑防空需求,兼具防空功能。政府出资的城镇建设项目、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会展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按规定修建战时可满足防空需要、平时能有效防灾抗毁的地下防护工程。对城市已有非人防工程的地下工程,凡能改造、提升使之具备防空防护功能的要尽量改造提升。
  (二)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新建人防工程要充分考虑平战结合,优先安排利于民生、便于开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为发展经济提供资源支持,为群众生活创造便利条件。修建人防工程要充分考虑平时为城市防灾救灾提供避险与人员安置场所,确保人员聚集区域群众的生命安全。人民防空疏散干道或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三)加强防空地下室的依法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社会负担人民防空义务的主要方式,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报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组织易地建设。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减免易地建设费,并不得将其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不得发放,对违规批准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四)加大政策优惠,拓宽融资渠道。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政府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要依法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切实保证供应。人防工程所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通信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保障,并按规定给予价格优惠。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给予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优惠政策,制定我省支持和鼓励人民防空建设的相应政策。对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经批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力推进人防工程投资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明晰人防工程产权,推行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有偿利用。引进市场机制,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渠道融资。推行人防工程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将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深化人防平战结合。
  (五)严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要抓紧制定地下工程项目兼顾防空要求的规定,规范地下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完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定防护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工程的战时防护效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和防护设备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监理水平。
  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一)加快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各级政府要把人民防空部门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防空防灾一体化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防资源开展应急管理和防灾救援。人防信息网络要为政府应急管理提供信息服务与支持,人防预警系统及警报设施要作为政府发布重大灾情警报的重要手段。
  (二)发挥人民防空资源的作用。把人民防空指挥体系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指挥体系衔接起来,确保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用于保障平时应急救援行动。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体系的作用,为城市提供紧急状态公众疏散和避险避难安置场所。发挥人民防空群众组织的作用,把人民防空群众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之中。
  (三)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应急管理及抢险救灾,适时组织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切实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综合性演练每3至5年组织一次,指挥、疏散及有关专项演练可结合警报试鸣适时安排。将人防民防教育纳入社会公共安全教育体系,强化公众应对灾害事故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组织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开展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活动。
  五、统筹安排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充分利用军地资源,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集指挥控制、情报预警、信息传输为一体的综合网络系统。与城市发展同步调整警报器布局,增添数量,更新装备,增加报知手段,提高音响覆盖率和接收率。
  (二)加快构建信息化平台。以提升指挥能力为中心,着力改造完善指挥控制、通信、情报预警、远程监控和信息采集系统,全面提高信息收集、传输、处理能力和科技水平,建成军政之间、上下之间全面覆盖、纵横贯通的信息网络。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完备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处理,加强信息维护和防护,确保信息安全可靠。
  (三)强化信息化保障。各级信息产业(含通信管理)、广播电视和军事机关的作战、通信、情报等部门,以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六、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一)建立分类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认真执行《山东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办法》。开展重要经济目标普查,及时公布目标名单,明确防护等级和类别,建立分级分类管理体制。
  (二)完善防护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确定防护工作要求,制定防护措施方案。国家防空重点城市要制定重要经济目标总体防护方案,省防空重点城市要组织开展目标普查,建立目标档案,为实施防护打好基础。
  (三)落实防护措施。各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人民防空要求,建立防护组织,制订防护方案,组建防护队伍,实施防护措施。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关口前移,建防并举。新建重要经济目标要按照防空、防灾、防公共安全事故的需要,合理布局,有效防护。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的意见。
  七、保障建设经费,严格资产管理
  (一)落实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各级政府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依法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经济发展与财力增长逐步相应增加。规范人民防空项目管理,属于基本建设范畴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基本建设渠道和程序,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中依法应由政府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他地下防护工程、制(修)订人民防空方案、组织人民防空演练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给予保障。不得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替代应由政府负担的财政预算投入。
  (二)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社会应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社会依法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纳入预算管理,由人民防空部门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审计和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人民防空部门实行专业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人民防空部门联合制定。人民防空部门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及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是重要的战备设施,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损害。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在保障战备功能的前提下,积极实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部门平战结合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八、加大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力度
  (一)加强法制建设。围绕提高我省人民防空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综合能力和总体水平,全面推进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各项工作。适应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和“两防一体”、“两建同步”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有关法规和规章。
  (二)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流程,统一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队伍、统一执法监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认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省市联合执法和大要案直接查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省人民防空部门要结合“准军事化”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三)大力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将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巩固初级中学人民防空教育,逐步推开高中、大专院校的人民防空教育。人防民防教育要进机关、进事业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不断扩大教育面和教育成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创造有利于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